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標準調整如下:
一、關于工傷職工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支付標準
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以內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經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往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就醫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5元。住院伙食補助以出院診斷和發票登記的住院天數為準。
二、交通費用支付標準
經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往統籌地區以外(含統籌地區內轉診)治療就醫的工傷職工,可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費,其中不含火車軟臥票和飛機票。確因傷情需要乘坐火車軟臥或飛機轉院治療的需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同意按照實際金額的80%予以報銷。
三、住宿費支付標準
經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往統籌地區以外(含統籌地區內轉診)治療就醫的工傷職工,門診治療最長期限為5天,住宿費報銷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120元,標準以內實報實銷,超出部分不予報銷;門診治療超過5天未能住院治療的,住宿費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條規定的各項費用,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工傷職工住院、轉院就醫由于傷情需要護理的,護理人員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支付標準由用人單位制定。
五、本通知所規定各項待遇標準,將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六、本通知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